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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五种宗教(佛教、道教、伊斯兰教、基督教、天主教)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

2012-08-30 22:03:42 来源: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浏览:4835查看评论

《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》第三项 

我国五种宗教(佛教、道教、伊斯兰教、基督教、天主教)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

一、行政许可依据
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,序号367。 

二、行政许可条件

1、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(地区)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;

2、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; 

3、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。

三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

1、中方单位的申请书,包括活动的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人数等;

2、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;

3、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。

四、行政许可程序 

1、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。

2、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。

五、行政许可办理期限

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,作出许可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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