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 国 道 教 协 会 章 程 (1998年8月24日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)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道教协会。英文译名:CHINESE TAOIST ASSOCIATION。英文缩写:(C.T.A)。
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道教徒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全国道教徒,爱国爱教,遵守国家《宪法》、法律、法规与政策,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,办好教务。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,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为维护社会安定,祖国统一,世界和平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任务:
一、反映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和有关法规。
二、组织道教界人士学习时事政策,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,维护法律尊严,维护人民利益,维护民族团结,维护国家统一。
三、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,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《宪法》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。反对和抵制利用道教进行违法、非法活动。
四、指导和督促道教徒管理好道教活动场所,纯正道风,加强道教自身建设,努力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
五、推动道教界人士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,举办生产劳动、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,努力搞好自养。
六、开办道教院校并指导地方道协组织举办培训班,积极培养道教人才。
七、规划组织传戒、授篆等重大教务活动。
八、进行道教经籍、文史资料的征集、整理、研究和出版,对道教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。
九、保护好道教文物、古迹及宫观环境。
十、加强同台、港、澳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联系,积极开展国际友好往来。
第五条 本会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常务理事会召集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:
一、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。
二、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。
三、修改中国道教协会章程。
四、选举理事会。
第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,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。理事每届任期五年。全国代表会议如提前或延期举行,理事会的任期相应提前或延期。
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,由常务理事会召集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,理事会行使全国代表会议职权,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。
第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讨论决定重大事项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。
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,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
会长、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和日常会务工作,秘书长协助会长、副会长工作。
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,由秘书长提名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九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人,由常务理事会聘请。对德高望重,为道教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道教界人士,由常务理事会授予名誉理事。
第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。
第十一条 中国道教协会与地方道教协会、宫观为指导关系。
第十二条 全国道教徒都有遵守本章程的义务。
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筹措。
第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白云观。
第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需经全国道教代表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道教协会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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